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时间限制

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994年)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验原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如有此项材料不能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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