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流浪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拦截机动车辆或者强登车进行乞讨、卖报,或者在交通干道上穿行乞讨、卖报,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以坐地书写文字或者挂牌跪地设摊进行乞讨,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等形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七)组织、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

(八)拦截行人强行乞讨或者乞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

(九)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更多哈尔滨流浪救助规定、流浪救助站点、流浪救助办法等详细信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