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假新规定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晚婚、晚育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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