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

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二、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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