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理在什么地方

一、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

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加公章

申请人签名或加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加公章

申请人签名或加公章

申请人签名或加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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