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办理有什么政策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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