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理有哪些要求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四楼
五、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材料
原件,由组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
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