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办理期限

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龙湖区珠江楼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龙湖区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畜牧兽医股窗口领取。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畜牧兽医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更正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龙湖区农业局畜牧兽医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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