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临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履历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0、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二、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