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提供纸质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纸质版原件

狩猎场的规模以及场所使用权和必需的设施、面积、规格、安全性说明材料和固定资产投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有效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纸质版原件

具备建立固定狩猎场的必要性、狩猎规模、设备设施条件、技术方案、技术人员、投资预算筹措资金、效益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

建设用地合同、资金证明银行盖章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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