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驻青岛办事机构登记备案

所属机构:市经合办(青岛市)

事项类别:监督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2工作日法定期限:5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经合办窗口

联系电话:85916305

监督电话:85912851

1、办理条件

(1)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1)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函(申请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2)派出单位(企事业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医药、食品等特殊行业还需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3)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住址及电话(1份,出具单位:派出单位)

(4)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出具单位:租赁双方)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五条:第五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三)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5、设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6、申报材料依据

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七条:第七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向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申请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须按规定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7、表格下载

申请表

相关新闻